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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擅自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6-05-12 08:15:29 浏览:2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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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亳州市城区发现多起擅自开启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行为,这不仅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还严重妨碍了城区消防安全及供水秩序。为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障消防设施安全以及城区正常供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亳州市城乡消火栓建设和维护保养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特通告如下:

1、本通告所指的消火栓具体包括:

(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

(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

2、公共消火栓实行专管专用制度,除训练演练、灭火救援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操作城市供水公用供水阀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市政设施取水。

3、任何单位与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消防供水设施,严禁擅自拆迁、埋压、圈占、停用或损毁,不得将其挪作它用。

4、私自启用消火栓取水的,视为盗用公共供水行为。

5、因绿化、市容环卫、建筑施工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或者居民住宅区室外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办理自来水使用手续,取得消火栓临时使用证明后,方可使用,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6、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亳州市城乡消火栓建设和维护保养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未办理临时使用手续擅自使用消火栓取水的,应当向供水企业补缴5倍以上10倍以下的供水水费。

7、市政、园林、环卫等公共事业用水须在指定的专用取水栓取水,并计量交费。

保护消防设施,人人有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保护城市公共消火栓的义务。如发现城市公共消火栓损坏、漏水,擅自开启及损坏城市公共消火栓的行为,请及时拨打供水服务热线0558-5511234、0558-5579123。

特此通告!     

          

亳州市自来水公司

202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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