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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用户: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及《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供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4〕415号)要求,我单位自2024年12月1日起,在企业营业场所、交费通知单、发票中将“水资源费”更改为“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
请各位用户知悉。
亳州市自来水公司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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