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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里的水

发布时间:2021-09-08 09:45:00 浏览:2301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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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典》这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奋斗征程中树立起了法治丰碑,对水资源管理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民法基本原则的规定】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法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法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关于水流、水利设施所有权、取水权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第三百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二十九条 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关于相邻关系、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

  第二百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 排水、同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业务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第三百二十六条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关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的规定】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要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关于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四十五条 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反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关于供用水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六百五十六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有关规定。

  第七百九十三条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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