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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用水查询
*设定依据: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三十六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城镇供水服务标准,设置经营、维修服务网点,公布水质、水价和维修服务的标准、期限及收费等相关信息,接收公共监督。
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服务专线,受理用户的咨询、投诉,及时答复、处理用户反映的用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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